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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应对人工智能对就业的冲击
2026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准确把握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新期待和民生工作新特点,积极主动解答如何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如何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如何进一步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水平等课题,探索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有效途径”。人工智能对就业的影响,正是中国走向现代化过程中面临的一个新挑战,居于诸多民生领域新课题的中心位置。
人工智能发展和应用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强大引擎,是解决资源禀赋和配置效率制约的重要出路,是中国必须抢占的科技制高点。与此同时,人工智能也具有双刃剑性质,既显著提高劳动生产率,也可能造成对就业的冲击。人工智能表现出的自身技术特点,归根结底取决于研究开发所秉持的理念和导向。面对强化结构性就业矛盾的冲击,应该通过引导人工智能对标预先规范,积极主动应对,消除其负面效果。这要求打造积极就业政策的升级版,强化劳动力市场制度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完好地解答民生相关课题、破解一系列前所未有的挑战,正是人工智能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形成智能向善、惠及民生的积极效果。
人工智能强化结构性就业矛盾
层出不穷、迅速迭代的大语言模型,已经在很多白领岗位上达到平均技能水平,对技能禀赋有所不足的群体,特别是仅具备入门技能的青年劳动者及遭遇数智鸿沟的大龄劳动者产生替代。随着人工智能的日新月异,其对就业的影响将会增强,具体来说将产生两种情形。一方面,人工智能模型在现有方向上向通用人工智能提升,人工智能模型掌握的技能将扩展到更多依托认知型技能的行业和岗位,冲击的对象从平均技能逐渐达到顶端技能,对白领职工的就业替代将是全面的。另一方面,人工智能赋能机器人、智能体将是下一个不可阻挡的突破性浪潮,大范围替代操作性工作即蓝领岗位也是大势所趋。
就业替代的核心是人工智能相对于人类劳动者具有技能优势,替代的路径则是随着人工智能能力的提升和拓宽,逐渐降低劳动者传统技能的竞争力。由于这个过程的特点在于新旧技能之间的不断消长,就业冲击本质上仍然是结构性就业矛盾表现,即技能或人力资本的供需平衡不断被打破,同时也不断实现再平衡的调整过程。既然人工智能对就业冲击的性质就是不断强化结构性就业矛盾,相应地,应对人工智能冲击与破解结构性矛盾,在政策方向和工具的选择上也具有很明显的一致性,可以预期产生异曲同工的效果。
鉴于人工智能造成的结构性就业矛盾加强版具有持久化乃至不可逆转的性质,应对就业冲击的政策理念应该立意更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应的政策工具也应该是升级的版本。目前,人工智能的就业冲击效应看似尚未充分显现,其实已经悄无声息的发生,很可能在某个时点上突然显化。除非尽快、有效实施升级版的积极就业政策,形成与人工智能时代相适应的就业友好型发展方式,否则人工智能的指数型进步和渗透难免造成指数级的数智鸿沟,指数型变化的颠覆性技术同相对稳定的现行政策框架及制度安排之间便会产生一定程度的不适应性。
对标就业友好型发展方式
防范和应对人工智能对就业的冲击,应该先从技术源头着眼和入手,主动引导研究和开发方向,并根据所产生的效应不断进行修正。人工智能具有强大且日益增强的赋能能力,也意味着其实际运用可以被引导到不尽相同的方向、产生大相径庭的后果。在人工智能科学领域一直就有所谓“对齐”的说法,旨在以法律、社会规范、公众意图、智能向善等要求约束和引导技术发展与应用。因此,我们要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把与此相关的命题表达为人工智能对标就业友好型发展方式。
人工智能研发和应用的对标,是贯彻落实构建就业友好型发展方式的必然选择和题中应有之义。在坚持就业优先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就业友好型发展方式,就是要求引导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科技革命最大化创造新岗位,并赋能促进就业的政策制定和实施。这种对标的结果应该表现为:模型的研发和应用更加聚焦增强劳动者能力,而较少替代劳动者岗位。例如,增强现实和具身智能相结合的技术路径,在性质和方向上最符合岗位创造的要求。在增强现实提高人们感觉能力的基础上,包括机器人在内的智能体可以在更多感知和动作方面增强劳动者能力,弥补特定方面技能的不足,使相对弱势的劳动者胜任更多的工作和任务;具身智能可通过使智能工具更聪明、导向更明确,与人类劳动产生更强的互补性和协同性,从而在诸多领域增加岗位,在宏观层面保持就业稳定。
适应人工智能时代的积极就业政策,既包括对既有的公共就业服务内容予以提质和升级,更精准聚焦现实中的制约因素,提高劳动力市场的配置效率和匹配度;也包括按照就业友好型发展方式的要求,拓展公共就业服务的内涵和外延。这个拓展中最不可或缺且至为紧迫的方面,便是借助法律、规制和产业政策的权威性和奖惩机制,引导人工智能开发和应用对标积极就业政策,使最新技术融入就业友好型发展方式。具体来说,以规制、奖惩、引导的方式,让人工智能的岗位创造效应,尽可能大于对既有岗位的破坏效应。
打造公共就业服务升级版
面对人工智能对就业冲击的严峻挑战,应该基于既有应对结构性就业矛盾的政策框架,进一步加大积极就业政策力度,增进措施的针对性,培养并形成超前治理的理念和机制。人工智能和智能体的学习能力越来越强,也越来越擅长掌握劳动者的各种技能,提升人力资本以应对人工智能冲击无疑是必要之举。新技能不断变成过时技能,劳动者能力随着岗位而持续更新,不能指望技能培训可以一蹴而就、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对公共就业服务来说,适应人工智能时代人力资本性质的变化以及培养模式转变的要求,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力度应明显加大,特别是要立足于显著增加培训时长、不对培训的频次设置上限、与时俱进扩充和更新培训内容。对于学校教育来说,人力资本培养体系中培训占比将大幅度提高,成为终身学习的重要途径。
面对人工智能带来的前所未有挑战,应该从以下方面树立理念和部署措施。首先,完善人力资本培养模式。无论是学校学习还是终身培训,支出责任均主要在政府,应该作为全人群、全生命周期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其次,技能培训重点除了旨在提升劳动者使用和驾驭人工智能的“急用先学”、旨在促进尽快再就业的转岗培训外,特别注重顺应人类智能与人工智能的互补性质,发挥人类人力资本的比较优势,在与人工智能的博弈中尽可能把握先机。最后,完善人力资源供需匹配机制。因应人工智能时代特点,通过劳动力市场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协同,不断提高匹配效率。通过改革提高行政管理的一体化水平、强化就业友好型目标的一致性、统筹使用资金和重新配置资源,不断破解结构性就业矛盾。
高效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应该善于运用人工智能,借助数据、模型、算法等技术和赋能手段,“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从理论上说,人工智能创造岗位的能力,不仅可以同替代岗位的威力一样强大,甚至长期看就业创造完全可以跑赢就业破坏。只是由于激励的导向,即替代就业可以获得即时的市场回报,创造就业却只能形成长期的社会回报,才会使就业替代效应超过就业创造效应的情形更经常发生。破解这个激励不相容的纠葛,需要以公共政策的方式,预先做好社会回报率的分享,鼓励旨在创造就业岗位的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
完善劳动力市场制度和社会保障
劳动力是以劳动者即人本身作为载体的特殊要素,因此在经济活动或社会财富创造的过程中,既需要借助市场机制对人力资源进行配置,也需要借助一系列制度形式对劳动者权益予以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动力市场存在着失灵现象。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越是具有颠覆性,创造性破坏来得越是剧烈,市场机制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就越是捉襟见肘,劳动力市场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就愈加明显。人工智能的革命性同样在这方面显现出来,对各项相关的制度建设提出新课题。
在已经发生和即将发生的人工智能就业影响中,一个不容忽视的特征性变化是,以往劳动力市场制度的运行,譬如就业和社会保障相关的立法和执法、实施最低工资制度、集体协商制度、劳动合同制度以及进行劳动争议仲裁等,都是以用人单位为规制和监督的对象,在一种相对稳定的环境和预期中,努力减轻劳动力市场失灵现象的负面影响;如今则要面对几近无所不能的技术手段掌握者,抗衡那些不符合社会规范的算法和模型;就业和创业也超出了传统用人单位的范围。相关制度形式不仅需要掌握更加硬核的科技手段,更需要具有对技术、经济和社会的前瞻判断。
如果说在一定阶段上,为了保持社会保障制度的长期可持续性,制度运行需要强调贡献和受益的对等原则,为此还需要借助严格的识别机制,在人工智能渗透率不断加大的条件下,对受益人群进行识别的必要性和可操作性受到挑战。如今,我们越来越无法确定受过多少年的学校教育,在职业学校、大学和研究生选择什么样的专业,或者说具备哪些技能,才无需担心自身岗位受到冲击。相应地,借助特定机制识别特定群体是否应该得到某种社会保障给付,执行的难度将越来越大。因此,把握适当的限度和程度以及循序渐进的节奏,社会保障制度应该具有更强的普惠性,显著降低门槛以便覆盖更广泛群体。
随着人工智能日益广泛地渗透于众多行业,同时表现出提高劳动生产率的确定性。各国纷纷讨论和探索过一些新型劳动力市场制度形式以及普惠性社会福利方式,旨在广泛分享生产率红利和应对就业冲击。其中一些比较流行的制度,对应着中国现有的劳动力市场制度或社会保障项目,可以作为相应制度演进的参照点。例如,如何以“全民基本收入”作为参照,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的覆盖范围和保障水平;如何推动从最低工资制度向生活工资制度靠拢和过渡;如何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提升为非缴费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无条件均等地覆盖全体老年人;如何在第三次分配领域实质性落实智能向善,激励形成企业新型社会责任;等等。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责任编辑:赵智华
文章来源:http://www.anfangnews.com/2026/0619/16250.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