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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人工智能在科技与伦理间“守正创新”
编者按
在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和“十五五”规划纲要屡次提及人工智能赋能千行百业之后,各行各业积极推动“人工智能+”犹如被按下加速键。从“人工智能+”积极赋能智能驾驶、低空经济、新一代信息通信等关联产业,到赋能药品监管推动社会治理手段更新,再到积极推动科技伦理规范治理,全社会对“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高度期待。本期数智导刊聚焦政策面如何推动“人工智能+”加速释放强劲发展新动能,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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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新华社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 李海楠
伴随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促其深度赋能千行百业正面临一系列科技伦理风险。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近日联合印发《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提出支持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技术创新,强化以技术手段防范人工智能科技伦理风险。
《办法》为我国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工作提供了明确指引。“推动‘科技向善’,要始终坚持科技‘守正创新’。”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近年来,信息科技技术飞速发展,带动大数据、大算力、强算法跃升,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早已置身于科技与伦理的“岔路口”,“规范人工智能科技活动伦理治理,是确保人工智能技术深度赋能千行百业、正面发挥积极作用的必然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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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算法歧视、深度伪造等风险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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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坚持促进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统一,通过制定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规则,提升人工智能伦理治理能力,确保人工智能负责任创新。《办法》共六章三十七条,围绕标准建设、促进服务、鼓励创新、宣传教育、人才培养五个方面制定举措,旨在精准破解当前人工智能企业伦理治理中存在的技术手段不足、标准规范不完善、治理工具匮乏等问题。
值得关注的是,对于当前利用训练数据偏见、算法设计缺陷或利益导向导致的算法歧视与不公,以及利用AI合成虚假音视频、图像,使内容难辨真假的深度伪造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伦理道德的行为,《办法》将从技术层面和社会层面共同构建制度框架,对此形成有效规避。
《办法》明确,开展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重点关注人类福祉、公平公正、可控可信等方面。包括训练数据的选择标准,算法、模型、系统的设计是否合理;是否采取措施防止偏见歧视、算法压榨,保障资源分配、机会获取、决策过程的客观性与包容性;是否合理披露算法、模型、系统的用途、运行逻辑、交互方式说明、潜在风险信息等。
《办法》还提出,促进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高质量数据集有序开源开放,加强通用性风险管理、评估审计工具研发,探索基于应用场景的科技伦理风险评估评测;推广符合科技伦理的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保护科技伦理审查技术知识产权。
正如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负责人所言,加强人工智能科技伦理治理,是坚守科技向善、筑牢科技安全底线、保障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可见,《办法》既是对科技伦理治理要求的具体落地,也是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促进负责任创新的现实需要。
“人工智能科技伦理治理是人工智能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引导人工智能技术走向正确发展方向、推动‘科技向善’具有重要意义。”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原所长黄群慧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表示,人工智能本身就是具有广泛渗透性、基础性与潜在颠覆性的技术,自然要让它赋能实体经济的千行百业。随着人工智能不断迭代发展,势必持续对未来就业市场和各行各业产生影响。他强调,人工智能治理的具体规则,需要在法学、社会学、人类学、技术伦理等多学科互动中持续演化,并与国际治理进程对接。
“科技发展越快,就越凸显科技伦理的重要性,也就应该更加重视科技伦理的研究、教育和普及。”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教授李正风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表示,当科技发展的对象从物转向人后,伦理治理就相对不再简单。科技在消除诸多发展过程中不确定因素的同时,也会带来新的不确定性。这就需要形成必要的约束体系对其加以把控。我国科技已逐渐从跟跑迈向并跑,部分领域持续突破,但科技伦理问题也随之凸显,这也让治理成为必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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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发科技法治体系建设先锋带动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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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技加速为支撑的人工智能,具有高度的技术复杂性与风险不确定性。客观而言,人工智能治理模式亟须尽快从预防性治理走向适应性治理,即从法治维度力促治理路径上下畅通、治理策略行之有效。
实际上,近年来我国针对科技伦理治理的政策路径可谓一脉相承。在“十四五”时期积极推动“健全科技伦理体系”的要求引领下,《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已然为积极促成规范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健康发展的政策和法治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人工智能时代加速到来,“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完善人工智能领域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应用规范、伦理准则”的进一步要求。这也让人工智能科技伦理治理被置于国家科技法治体系建设的最前沿,肩负先锋引领重任。
“进一步激发科技利好发展的属性,就要未雨绸缪避免科技酿就新的风险源头。支持人工智能技术高质量发展,就要前瞻部署和研判与之相适应的法治环境。”中国科学院大学教授李顺德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表示,积极促成和规范人工智能科技活动伦理治理,就要持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伦理审查规则及监管框架。
在李顺德看来,完善科技法治体系迫在眉睫。比如加快推进新技术领域尤其是人工智能领域的相关立法,推动构建覆盖全面、导向明确、规范有序、协调一致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
实际上,在立法层面,尤其是在民事立法层面,针对数据应用、知识产权等已经预留了完善和进步的空间。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刘智慧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曾指出,人工智能带来的科技进步,正在让人类社会面临新的法律问题与影响,该如何处理新出现的法律关系,就需要立法与时俱进,预留出足够的成长空间。刘智慧认为,“立法要与时俱进,顺应新事物对社会关系的影响。”
如今,国家层面已经表明了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立场和态度。确保“科技向善”不仅是人类社会持续推动科技进步的核心要求,更是引导科技发展遵循增进人类福祉轨迹的必然之举。科技本身是一把“双刃剑”,如何利用科技力量造福世界既考验决策智慧更须进行法治建设,如此才能确保科技力量在有约束的可控机制下高效运行,继而达到造福社会的目的。
责任编辑:赵智华
文章来源:http://www.anfangnews.com/2026/0416/15114.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