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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修改增设人工智能专条 明确支持发展与安全监管并重

据网信中国消息,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法律新增第二十条,首次以法律形式对人工智能安全与发展作出专门规定,明确国家支持人工智能基础理论研究与关键技术研发,完善伦理规范并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安全监管。该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人工智能正式纳入国家网络安全法律体系

此次修改将国家层面的人工智能发展战略转化为制度规范,以“支持发展”为基调,通过立法保障基础理论研究与基础设施建设,旨在推动形成多层次治理框架。作为我国网络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此次修改进一步强化了《网络安全法》与《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的协同。

二、修改体现“安全与发展并重”的中国治理逻辑

(一)中国前瞻性立法安排与创新优势

与欧盟的强监管模式及美国联邦层面缺乏综合性立法的情况不同,中国通过修改《网络安全法》,体现了坚持人工智能发展与安全并重、效率与公平兼顾、创新与规范协同的治理理念。这种包容审慎的治理思路符合我国人工智能技术快速迭代、应用场景丰富的发展需求。

(二)构建技术研发的法律保障体系

新增条款明确国家支持人工智能基础理论研究和算法等关键技术研发,引导资源向基础研究和核心领域集聚。“推进训练数据资源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体现了国家推动高质量、合规训练数据供给的导向,为后续专项立法明确数据使用边界等规则奠定基础。

(三)实现伦理规范与安全风险监测的深度融合

条款强调“完善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安全监管”,旨在推动形成覆盖算法设计、数据训练、模型部署、应用运行等全生命周期的风险监测评估机制。修改将“伦理规范”提升至与“安全监管”同等重要的战略高度,并为运用人工智能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网络安全法》修改为人工智能治理奠定基础

(一)加快构建层次分明的配套法规体系

新增内容作为基础性法律条款,为专项立法中细化人工智能监管、算法透明度要求、数据合法性审查义务等具体规则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优化跨部门协同的高效监管架构

新增条款为网信、工信等部门制定配套规章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各部门在算法备案、安全评估、伦理审查等领域形成分工明确、运转高效的协同监管机制。

(三)释放行业实践的创新动能

相关市场主体和主管部门可依据该条款,有序推动公共算力平台建设、高质量训练数据集开放、人工智能安全评估机制优化等工作,为产业创新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与资源支持。

文章来源:http://www.anfangnews.com/2026/0102/13993.shtml